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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某联社与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社,乔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583号原告某联社。委托代理人于某,广太信用社信贷员。被告乔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佳书 记 员 于海亮书 记 员 于海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