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雷光贵与陈卫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光贵,陈卫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雷光贵。被执行人陈卫今。本院在执行雷光贵与陈卫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第9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戬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