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红诉段忠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段忠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72号原告杨红,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段忠武,男,1978年3月1日出色。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诉被告段忠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杨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回对被告段忠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3元,减半收取1381.5元,由原告杨红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姝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