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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廊坊市青竹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青竹纸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363号原告廊坊市青竹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12号。法定代表人孟凡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继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环城路30号。法定代表人程榆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青竹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市青竹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