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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744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张某,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慈代理审判员  张盼盼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