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744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张某,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慈代理审判员 张盼盼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