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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字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字57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韩某,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炳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