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字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字57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韩某,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炳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