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陆旭海与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旭海,潘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739号原告陆旭海,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潘芬,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住江西省新余市,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梁国栋,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旭海与被告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旭海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