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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陆旭海与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旭海,潘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739号原告陆旭海,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潘芬,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住江西省新余市,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梁国栋,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旭海与被告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旭海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