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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16-46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与张岳明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张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2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张岳明。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张岳明行政非诉审查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本案已无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员  方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