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家达与陈松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达,陈松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274号原告陈家达,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华十巷**号之1,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77********。委托代理人陈丽容,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松光,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云浮市新兴县,现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714。原告陈家达诉被告陈松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宗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陈家达的委托代理人陈丽容、被告陈松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家达诉称,原告陈家达雇佣持有机动车驾驶证C牌的被告陈松光为其驾驶粤E×××××小车。2015年7月18日3时左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驾驶原告租用佛山市三水区国宏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的粤E×××××货车外出,并于当天3时20分左右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三水西南商会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包括粤E×××××货车在内的6辆机动车损坏。因粤E×××××货车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B牌的司机驾驶,而被告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C牌,故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警大队以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由,认定被告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该事故是由于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下无证驾驶粤E×××××货车而导致的,被告应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垫付该事故中损坏的6辆机动车的赔偿款及交警罚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及交警罚款。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陈松光立即向原告陈家达返还1070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松光辩称,虽其没有驾驶的资格,但原告硬要其驾驶粤E×××××货车外出,其是根据原告的指示驾驶的。原告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肉品配送专用冷藏车租赁合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州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发票》及《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表》、《维修发票》、《罚款单据》、《不予受理告知函》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述证据,虽被告陈松光大都以不了解情况为由不予确认,但其来源形式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链,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陈松光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陈家达向国宏公司租用粤E×××××货车。被告陈松光系原告陈家达的雇员。2015年7月18日3时20分,被告陈松光驾驶粤E×××××货车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三水西南商会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包括粤E×××××货车在内的6辆机动车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松光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因此不予理赔。事故发生后,原告陈家达支付了因此次事故产生的违章罚款和六辆受损车辆的拖车费、拯救费、损失价格鉴定费、维修费等等多项费用共10392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被告为原告送货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原告在支付完相应赔偿款及罚款后,其能否向被告追偿及能追偿多少,关键取决于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案中,被告陈松光明知其持有的驾驶证类别为C1,按规定不能驾驶粤E×××××货车,且在身体已比较疲倦的情况下仍驾驶粤E×××××货车外出送货,最终造成了连撞五车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告不当驾驶造成的,与被告的无证驾驶和疲劳驾驶行为有着直接联系,故本院认为被告在此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原告赔付了赔偿款及罚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庭审中,被告称驾驶粤E×××××货车外出送货是受了原告的指示,但原告否认称是被告因身体疲倦,为逃避货物装卸工作而私自到国宏公司保安亭拿走车钥匙开车外出。据本院到国宏公司调查,国宏公司称包括粤E×××××货车在内的出租车辆的钥匙,一般由租赁者自行保管,保安亭并无保管钥匙的责任和义务。对此,原告称因与保安相熟,故将车钥匙置放于保安亭给其他司机取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同时,被告如要逃避装卸工作可有多种选择,开车外出显然不是较好的一种,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辩称说服力不强,不予采纳,进而确认被告当天是根据原告指示驾驶粤E×××××货车外出送货。鉴于原告明知被告没有驾驶资格,且身体疲倦,仍要求其驾驶粤E×××××货车外出送货,原告在选任、指示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应负担部分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对于原告已支付的103927元赔偿款和罚款,被告应向原告偿还7万元,其余33927元则由原告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松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家达支付7万元;二、驳回原告陈家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20元,由被告陈松光负担822元,原告陈家达负担3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宗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婉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