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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9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麟游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9执28号申请执行人麟游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麟游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标的100000元,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麟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申请执行的100000元人民币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