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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晨虹、杜彩霞与堵传勤、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虹,杜彩霞,堵传勤,李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219号原告李晨虹。原告杜彩霞。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堵传勤。被告李德军。原告李晨虹、杜彩霞诉被告堵传勤、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红民一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堵传勤、李德军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豫07民终324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程序错误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重新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晨虹、杜彩霞诉称,2013年至2014年,被告堵传勤夫妇以经商为由曾多次向原告李晨虹、杜彩霞借款,经合计到现在为止仍欠原告李晨虹借款本金十七万元,利息30600元,欠原告杜彩霞借款本金四十七万元,利息846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李晨虹借款本金十七万元。利息30600元(计算时间自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2、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杜彩霞借款本金四十七万元,利息84600元(计算时间自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本院认为,原告李晨虹和杜彩霞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有不同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应分别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晨虹、杜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2元,退还原告李晨虹、杜彩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培源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