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彭阳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阳,彭开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特2号申请人彭阳,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彭开华,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彭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开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因于2015年9月25日生病(重度胰腺炎),在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出院,但因重度胰腺炎引发脑萎缩,现申请人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彭开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彭阳与被申请人彭开华系父女关系。2015年9月底左右,被申请人彭开华饮酒后剧烈腹痛,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神志障碍”,2015年11月初,家属称被申请人彭开华出现精神异常,“反应迟钝“、答非所问、无法识别等情况。2015年11月5日,至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神经内科住院15天,诊断为”胰性脑病“。2015年12月29日,申请人彭阳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开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被申请人彭开华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2016年2月23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一)被鉴定人彭开华诊断:器质性遗忘综合征;(二)被鉴定人彭开华民事行为能力: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开华因患疾病,经鉴定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人彭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开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开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娄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黎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