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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411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判长 苏 达审判员 杨 毅陪审员 万留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