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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76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段某,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 良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风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全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