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茂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茂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219号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北路73号(现曙光中路232号)。法定代表人谭娟。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志,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茂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茂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告长沙市天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晏晓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