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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富国与安富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富国,安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安富国。被执行人:安富胜。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守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