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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89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5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郑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11月10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治国人民陪审员  任绪宽人民陪审员  王全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光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