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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邱卫红,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北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守亮审 判 员  杨 慧代理审判员  周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