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邱卫红,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北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守亮审 判 员 杨 慧代理审判员 周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