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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民初273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5235。被告彭某,女,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4429。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睿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了大女儿吴某乙,××××年××月××日生育了二女儿吴某丙,××××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吴某丁,后因夫妻生活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经双方协商无效,被告不愿签离婚协议书。据此,请求判令:一、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彭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吴某丁由原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二为: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吴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求递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表,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以及生育三个小孩的事实。被告彭某答辩称:我认为两个女儿要生活费,我以前有魄力可以做工,现在我有高血压,腰骨又痛,由于我做油漆工作,身体有问题,我已经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女儿,我各方面不如之前了。加上我儿子看病的钱是借的,我认为原告应该给回一半的钱。原告走之前,我在2004年-2005年左右,借了5000元帮原告买了摩托车,但是原告就把车给抵押了,我认为原告应该负担。因为家电都是我购买的,如果离婚,家电归我所有。这么多年,我为了原告一直在付出,希望原告补偿我的损失。而且我在家公家一直都有给家用的。被告彭某递交如下证据:病历、医疗收据,证明被告为儿子吴某丁看病所支出的费用。被告为儿子看病,前后看了30000元,还有女儿的抚养费。如果离婚的话,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000元,还有购买摩托车所借的5000元。经过开庭质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彭某于1994年在工作中自行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了大女儿吴某乙,××××年××月××日生育了二女儿吴某丙,××××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吴某丁。原告于2016年3月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庭前调解,原告表示与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表示是想和好的,其一直以来很努力维持双方的关系,如果想离婚的话在2010年就已经签字离婚了。被告辩称向陈来娣借了20000元用于儿子医疗费和购买摩托车,认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称被告如有相关证据,原告可以承担该债务,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关的借款凭证。被告表示所有矛盾都是因原告赌钱产生的,原告承认自己好赌,但原告称影响其与被告夫妻关系的另一原因是儿子从小到大都和被告一起睡,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生活。双方确认从2015年2月开始没有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感情得到进一步发展。原、被告结婚超过20年,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原、被告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相互间沟通不够、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欠妥。今后被告要主动争取和好,与原告真诚相待;原告也应正视家庭问题,戒掉赌博的不良嗜好,加强家庭责任心,摒弃离意,以积极的心态主动加强与妻子的沟通,化解夫妻矛盾。夫妻双方应本着对家庭、配偶、孩子的爱和责任,彼此珍惜、爱护,共同维护已建立多年的家庭,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的同时给尚未成年的儿子创造一个和睦、健康的成长环境。纵观本案的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彭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倩仪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