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梁坤与李长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坤,李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梁坤,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长发,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长发协助办理土地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能有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要求翁牛特旗房产局协助办理土地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裁定如下:翁牛特旗土地局协助申请执行人梁坤办理位于某镇某村的翁集用(1993)第1046号土地证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勇审判员 韩 武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