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干某与干学顺、施孝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某,干学顺,施孝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429号原告:干某。法定代理人:干忠伟。被告:干学顺。被告:施孝祝。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代表人:吴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某与被告干学顺、施孝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干某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干某负担。审 判 员 包素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赵晨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