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美金与冯文南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金,冯文南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81号原告黄美金,个体户。被告冯文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金与被告冯文南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金以被告冯文南房屋已拆除、房屋屋檐不占用其土地证向上空间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美金负担。审 判 长 农伟东审 判 员 黄凡华人民陪审员 黄 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