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昌易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郭财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昌易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财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马宾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生,北京市德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昌易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7号海景大厦604室。法定代表人马树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财顺。委托代理人季杨,北京市德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易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财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0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昌易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郭财顺同意被上诉人昌易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被上诉人昌易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郭财顺同意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上诉人昌易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过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郭财顺同意;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亦经过被上诉人昌易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郭财顺同意,且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03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昌易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664元,减半收取123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32元,由被上诉人昌易佳(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959元,减半收取2479.50元,由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9元,减半收取14594.50元,由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苗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