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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其友与郭伟、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友,郭伟,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871号原告:刘其友。委托代理人:朱连军,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伟。被告: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义堂村东丰源新区沿街房32号。法定代表人:宋云高,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负责人:李连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源,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友与被告郭伟、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其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伟、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友撤回对被告郭伟、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沈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