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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29号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楚办呼格吉勒路东。被执行人郭振林,现住正蓝旗。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郭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振林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振林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叁佰伍拾玖元贰角(物业费264.30元、案件受理费44.9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359.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