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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金根爱与任宗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根爱,任宗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根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宗哲。上诉人金根爱因与被上诉人任宗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金根爱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但未举证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