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金之、王风远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金之,王风远,张淑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522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30278D。法定代表人孙法学,理事长。被告陈金之。被告王风远。被告张淑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金之、王风远、张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金之、王风远、张淑玉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价值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金之、王风远、张淑玉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