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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人民政府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902行审12号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勤铃,局长。委托代理人章敏,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阮彬,镇长。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宁国土资行罚(2015)蕉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补正,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宁国土资行罚(2015)蕉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人民政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3年12月擅自占用蕉城区霍童镇霍童村磨碓地段土地建设烈士陵园,占地面积:2.258亩(1505平方米)。占地类型:耕地0.216亩、林地0.091亩、园地1.951亩。建设现状:建成陵园一座。四至方位:东至路为界;西至森林为界;南至阿兰为界;北至空地为界。经实地核对该宗地不符合霍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途。申请人认为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宁国土资行罚(2015)蕉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蕉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宁国土资行罚(2015)蕉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宁国土资行罚(2015)蕉1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由申请人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鑫人民陪审员  陈派义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