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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晏术海与万振堂、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术海,万振堂,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744号原告晏术海,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万振堂,男,1987年2月21日生,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李杰,女,198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术海与被告万振堂、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术海于2016年3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现因原告晏术海正在康复期需评残,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