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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玉民与被执行人魏宝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玉民,魏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810号申请执行人苗玉民,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乌朝屯村,身份证号2107191963********。被执行人魏宝财,男,1972年2月19日生,满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团南村9段55号,身份证号211402197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玉民与被执行人魏宝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等待另外案件对门市房的处理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一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