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一初字0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来宝与被告陈道清、陈文理、第三人陈林租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来宝,陈道清,陈文理,陈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04695号原告:蒋来宝,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道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文理(又名陈文礼),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第三人:陈林,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蒋来宝诉被告陈道清、陈文理、第三人陈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来宝撤回对被告陈道清、陈文理、第三人陈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蒋来宝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