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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4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华金与汪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金,汪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4民初182号原告李华金,男,汉族,现住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61X。委托代理人黄康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湛江市。被告汪成,男,汉族,现住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61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金诉被告汪成承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以发现尚有证据未收集,必将给申请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李华金承担。助理审判员  杨振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小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