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886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