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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沁水县亿豪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沁水县亿豪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新建西街99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被执行人沁水县亿豪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半峪村。法定代表人栗文兵。申请执行人沁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沁水县亿豪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晋0521行审36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1301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沁水县亿豪铸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沁水县亿豪铸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沁水县郑村镇半峪村的国有土地已于2015年11月19日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但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1执1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飞飞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