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30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甲、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安某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529号原告张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安某某。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安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安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