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与杨国明、明宗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杨国明,明宗清,宁国市华扬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575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力龙,经理。被执行人:杨国明。被执行人:明宗清,女,1968年月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6802200529。被执行人:宁国市华扬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明,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明,明宗清,宁国市华扬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国明,明宗清,宁国市华扬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二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崇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