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滨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冯开强与李新、池增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开强,李新,池增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冯开强。委托代理人焉培栋,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新。被告池增文,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开强诉被告李新、池增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开强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开强自愿提出撤诉,二被告未提出反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开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冯开强负担。审 判 长 刘春红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宫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