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3执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凤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刘源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