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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小奋,王臻,爱德华多·马丁·瓦格斯·萨拉斯,朱柳华,郑建高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1409号原告:平小奋,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安国路***号。原告:王臻,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弄***号***室。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宇龙,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道平,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爱德华多·马丁·瓦格斯·萨拉斯(EduardoMartinVargasSalas),男,1967年5月5日生,秘鲁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C388462,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宋园路***号***号***室。委托代理人:王依来,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柳华,女,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爱民村***号。被告:郑建高,男,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西路***弄***号***室。本院受理原告平小奋、王臻与被告爱德华多·马丁·瓦格斯·萨拉斯、朱柳华、郑建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爱德华多·马丁·瓦格斯·萨拉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两原告起诉的依据系两原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非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而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义务系合同中的特征义务,而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的一方为两原告,故应以两原告住所地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两原告住所地亦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另作为标的公司的上海上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亦非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询问两原告,两原告表示希望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郑建高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爱德华多·马丁·瓦格斯·萨拉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平小奋、王臻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爱德华多·马丁·瓦格斯·萨拉斯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克睿审 判 员  蔡文霞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申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