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00号原告杜某甲,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乙,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杜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