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绍章与周仁斌、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绍章,周仁斌,蒋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42号原告周绍章,男,汉族。被告周仁斌,男,汉族。被告蒋冬梅,女,汉族。原告周绍章诉被告周仁斌、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绍章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6日,被告周仁斌向原告借款98000元,被告蒋冬梅作为担保人,利息从2014年12月6日至2016年3月4日,年息36%。约定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两被告拒不偿还。被告蒋冬梅既是本案借款的保证人,也是借款人的妻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周仁斌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9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蒋冬梅对被告周仁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银行流水原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各一份,证明其主张,足以证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3月20日,被告周仁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蒋冬梅账户6万元。借款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12月6日,被告周仁斌作为借款人,被告蒋冬梅作为担保人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周绍章人民币98000元,时间即从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2月16日,出借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等情况,到期未还按月息3%计算利息,连本带息追还,按期还款只收本金。上述借条签订后,两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周仁斌与被告蒋冬梅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陈述:1、2013年3月20日,原告转账6万元后,通过现金方式交付8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后,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4年12月6日的借条中的9.8万元,包含借款7万元及按照月息2分计算的7万元及20万元借款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已支付借款6万元,剩余8000元原告称系现金交付,并对现金交付的过程能够准确描述,对细节的陈述清晰、合理,故本院对原告称其已支付借款6.8万元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偿还,原被告于2014年12月6日对借款本金以及被告未支付的利息进行结算,并出具新的借条,因年利率未超出2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关于9.8万元的借款合同已生效的主张予以采纳。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周仁斌未按时偿还,已构成违约,原告现主张其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虽然借条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原告现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故原告主张自2014年12月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冬梅系被告周仁斌的配偶,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二被告未就涉案借款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事项提出抗辩意见及举证,故本院认定涉案借款及由此所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均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冬梅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仁斌、蒋冬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绍章偿还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540元,由两被告负担。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燕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