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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个体经营。2015年10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玉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2016年3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刘文其、许马娟,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刘文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9日0时38分许,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从本县玉城街道曲歌9号KTV往坎门街道方向行驶,途经玉城街道泽坎线福尔加公司前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林某当日凌晨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车辆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物证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六查一联系、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汽车,属无驾驶汽车资格驾驶汽车,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贵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