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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邱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1175号原告:邱某,女,汉族,1962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2********。被告:栾某,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告邱某诉被告栾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栾某经传票传唤,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未办理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两男两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即不和,被告有家不顾,经济收入不交由原告,并对原告寻事、打骂,原告经常遭受其家庭暴力,双方分居已达4年之久,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组2份,证明家庭人员情况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栾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庭审举证及原告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未办理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两男两女,现均已成年。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3月4日,原告邱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依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原告并未提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依据,且原、被告婚后生育4名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邱某与被告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