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良杰与尹玉周、王德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良杰,尹玉周,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于良杰。被执行人尹玉周.被执行人王德海.经审查该案已在高密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本院认为,于良杰与尹玉周、王德海债权纠纷一案,此案应在再审判决后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于良杰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仲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