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良杰与尹玉周、王德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良杰,尹玉周,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于良杰。被执行人尹玉周.被执行人王德海.经审查该案已在高密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本院认为,于良杰与尹玉周、王德海债权纠纷一案,此案应在再审判决后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于良杰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仲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