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村民委员会与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内楼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村民委员会,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内楼村民小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法定代表人郭海清,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建河,男,华安县司法局干部,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内楼村民小组。负责人林周根,小组长。诉讼代表人林木火,男,194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诉讼代表人林常辉,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内楼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村民委员会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安县沙建镇官古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胡国标审 判 员 李丽芬人民陪审员 李立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