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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晓朋与宁玉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特3号申请人:陈晓朋,男,汉族。申请人:宁玉帝,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晓朋、宁玉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晓朋、宁玉帝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6日经颍泉区中市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宁玉帝于2016年6月6日前偿还申请人陈晓朋租金280000元人民币,逾期不还,愿意另承担利息29400元,违约金84000元。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峰附:(2016)皖1204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