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谭庆英诉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庆英,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599号原告谭庆英,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丁俊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纬二路金穗商场。法定代表人任春民,总经理。原告谭庆英诉被告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佰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群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庆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佰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谭庆英诉称:2015年6月6日、7月7日,被告分别收取原告定金15000元和10000元,合计25000元。在收据中附说明:今收F1楼边厅1号商铺(约52.92㎡),此定金不退,全年租金70000元,待商场签订合同时补齐剩余租金,此定金不退转为租金,9月26日计租,签合同时交70000-25000=45000元。合同是双务法律行为,只有双方签订合同成就时合同生效。被告始终未与原告签订合同,2015年11月7日大庆晚报A9版报道:“陆佰伴”或白用商铺一年的报道中称:被告当众承认未正式营业。原告为了讨回定金及租金,多次找到被告,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租金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陆佰伴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谭庆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收据一张。用以证明在2015年6月6日、7月7日,被告分别收取原告定金15000元和10000元,合计25000元。2、报纸复印件两份。用以证明截至到2015年11月7日试营业,被告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送达给被告,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被告陆佰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举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租赁被告位于让胡路区博奥时代F1楼边厅1号商铺(约52.92㎡),,当时口头约定年租金70000元,租期为一年。被告分别于2015年6月6日、7月7日收取原告定金15000元和10000元,合计25000元,收据中附说明内容为“今收F1楼边厅1号商铺(约52.92㎡),此定金不退,全年租金70000元,待商场签订合同时补齐剩余租金,此定金不退转为租金,9月26日计租,签合同时交70000-25000=45000元”。原告于2015年6月6日接收房屋后开始装修。被告口头告诉原告2015年9月26日签订合同并开始计租。但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且商场已于2015年11月25日关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租金2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场地,原告支付相应租金,且原告���接收了租赁的房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因租赁期限尚未届满被告即将商场关闭,原告亦无法经营并主张退还租金,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被告应将原告交纳租金的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关于返还的数额,因被告在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中载明年租金为70000元,原告已交纳的定金25000元转为租金,自2015年9月26日开始计租至11月25日商场关闭租金为11507元(70000元÷365天60天)应予扣除,故被告返还原告剩余租金的数额应为13493元(25000元-1150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谭庆英租金13493元��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被告大庆陆佰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37元,由原告承担25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群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兆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