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杨庆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571号罪犯杨庆国,男,1971年11月9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7日作出(2005)通刑初字���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庆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刑期自2003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6止。吉林省四平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保外就医期满后,逾期未归监服刑,建议本院对其重新计算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庆国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14日被保外就医至2012年9月11日。保外期满后杨庆国拒不归服刑,2015年12月9日被捕归监。杨庆国在服刑期间经三次减刑,被减去有期徒刑5年10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杨庆国在服刑期间被保外期满后,未归监的时间不应计入刑期。根据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杨庆国的刑期自2003年9月21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