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士刚、董庆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士刚,董庆芳,王善祥,董松岗,董留沛,王春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636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告董士刚,男,汉族。被告董庆芳,女,汉族。被告王善祥,男,汉族。被告董松岗,男,汉族。被告董留沛,男,汉族。被告王春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士刚、董庆芳、王善祥、董松岗、董留沛、王春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光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