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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士刚、董庆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士刚,董庆芳,王善祥,董松岗,董留沛,王春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636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告董士刚,男,汉族。被告董庆芳,女,汉族。被告王善祥,男,汉族。被告董松岗,男,汉族。被告董留沛,男,汉族。被告王春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士刚、董庆芳、王善祥、董松岗、董留沛、王春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光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