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范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范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101号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于长会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