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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范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范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101号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于长会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峥 百度搜索“”